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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非移民工作签证
L-1 对跨国公司的要求:
1. 合格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在L1的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2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內的机构/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公司,其关系为母公司/子公司或办事处及附属公司。
2.合格的公司 Qualifying Organization
至少在受益人的L1签证有效期內,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內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正在或将要运营。跨国公司经营只需切实的、有经营效益的,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跨国公司的经营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团体。
L-1A对申请人(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1.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三年內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关联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內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內
2.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內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及实质职务
L-1B对申请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1.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內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关连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內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內
2.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內跨国公司必须担任具有专业知识技术职位
3.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L-1受益人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作出具体要求,但申请人必须证明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夠与其职位相称
4. L-1B受益人不可通过EB-1C而获得绿卡
签证优势
L1 签证虽然属于非移民签证,但是其允许L-1签证持有者具有双重意向,因此,L1持有人可以在不破坏L-1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其他移民途徑(比如杰出人才EB-1A、E-1B、国家利益豁免NIW、百万投资EB5等等)申请绿卡。另外,当条件成熟后,L-1持有者也可通过第一优先劳工移民EB-1C方式,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绿卡申请
目前L1签证转绿卡不受任何移民配额限制,每年L1签证通过第一优先EB1申请绿卡的移民配额在40,000个以上,而EB5移民配额只10,000个
L-1A (高管类)有效期为7年、L-1B (技术人才类)有效期为5年、首次签证有效期为1年(对新成立美国公司)/3年(对1年以上历史的美国公司)、延期申请3年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杰出人才EB-1
第一优先类型占用了每年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约40,000个。所有第一优先的申请都必须向移民局提交I-140申请表格。
第一优先类型包括三个具体的分类:
专业领域的杰出人才 EB-1(a):
EB-1(a)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杰出人才。这些专业领域包括艺术、科学、教育、商业、体育。要满足EB-1(a)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在其所在领域内所获得的杰出成就,希望未来继续朝此专业贡献于美国。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并不需要已经在美国获得具体的工作职位,但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要进入美国并在申请的相关领域内进行工作。 这一类申请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也不需要雇主的支持。
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
EB-1(b) 申请中的职业人才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在某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 EB-1(b)申请需要雇主的支持,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Job offer)。通常,这个工作承诺都是由大学或者其他类似的学院或科学研究机构提供,当然也可以由私人雇主提供。
EB-1(b)要求申请人必须:
1、获得永久性研究职位或者终身教学职位的承诺,并由雇主支持申请;
2、至少三年的相关研究经验或者教学经验;并且
3、在某一科学或学术领域获得国际性认可,有一定的个人成就国际性知名度;
EB-1(b)的申请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进行这项申请时,未来雇主(如大学或其它研究机构)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跨国公司主管/经理EB-1(c):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EB-1(c)的要求如下:
1、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2、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及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3、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EB-1(c) 的申请也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申请时,未来雇主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项目优势
- 无须劳工证申请,可直接申请移民
- EB-1A的申请中,并不要求雇主支持,也不要求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因此,即使沒有雇主/雇主不支持,申请人也可以直接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
- EB1A申请人可以随意変換工作,只需要能证明新的工作是在甚申请的专业领域即可
- EB1B 及EB1C必须有雇主支持,不能随意转換工作
- EB1 沒有移民排期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专业/技术人才EB-2
这一优先类别的申请人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1).申请人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申请人拥有学士学位以及至少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2).申请人在艺术、科学或商业领域拥有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与领域内的其他人相比,申请人拥有更出色的专长。
EB-2类的名额为每年约40,000个名额(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优先类别的剩余名额。 EB-2申请需要工作职位承诺(Job offer)和劳工证(PERM),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申请人获得了基于国家利益的豁免(NIW);
(2).申请人满足Schedule A Designation的规定;
(3).符合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Pilot Program的申请。
如果申请需要劳工证,则需要由雇主在批准的劳工证基础上提交I-140申请。 更多关于劳工证申请的内容,请点击劳工证。
国家利益豁免(NIW)的I-140申请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提交。目前,NIW是第二优先类别内被广泛使用的一类申请。
职业移民第三优先~技术/非技术工人EB-3
职业移民的第三优先类别包括熟练工人(Skilled Workers)、学士学位持有人以及其它工人。
第三优先类别的名额也为每年约40,000个(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和第二优先类别的剩余名额。 但是,非熟练工人(Unskilled Workers)的名额数不得超过10,000个。
所有第三类别的I-140申请都需要由雇主提交; EB-3也需要申请劳工证,除非申请人是:
(1).满足Schedule A Designation的申请条件;
(2).符合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Pilot Program的规定。
EB-3包括三个具体分类:
1、熟练工人:申请人必须能够胜任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
2、拥有学士学位的申请人;以及
3、其它工人:申请人能够胜任不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
职业移民第四优先~特殊人员移民EB-4
EB-4特殊职业移民的名额占总名额数的7.1%。
EB-4类的申请人必须要获得I-360申请的批准。 特殊职业移民需要进行I-360申请,但美国政府的海外雇员例外,他们使用DS-1884申请。
第四优先类别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宗教工作人员, 包括为宗教组织工作,具有职业素养和才能的牧师,宗教工作人员或在宗教组织中参加一项宗教使命的人士;
2、美国政府的特殊海外工作人员;
3、前巴拿马运河公司的工作人员;
4、国际组织的退休工作人员;
5、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属;
6、美国军队成员。职业移民第五优先~投资移民EB-5
EB-5投资移民的名额占全部名额的7.1%。EB-5申请人需要提交I-526申请。为了满足这一类别的申请要求,申请人根据投资地区僱傭率的不同要投资$500,000 或 $1,000,000, 并为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及其它合法居留人士提供至少10个工作机会(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除外)。
1990年美国国会立法通过投资移民项目法案,美国第5类优先职业移民(简称EB-5),适用于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国投资,成立一家有利于美国经济发展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至少十个全职就业机会,就可以获发有效期为两年的有条件EB-5移民签证,也就是临时绿卡。两年期满的前90天,如果移民投资者继续投资,并且持续雇用至少十个全职员工,EB-5签证的限制条件就自动解除,投资者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美国EB-5投资移民包含两种投资方式:创立一个新的企业或投资陷入困境的企业。1993年,EB-5 投资移民法规中又特别增设了"地区中心试行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将特定区域内的移民投资额由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并要求其投资应直接或间接地为赢利性企业创造10个就业机会。达到条件者将被视为符合此投资移民方案下的合格投资者。这些合格投资者及其家人将可获核发附条件的绿卡。二年后,投资者符合条件可申请解除条件,换发为永久性的绿卡。
EB-5 申请基本条件
主申请人没有年龄限制,可包含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21岁以上子女,须独立送件。
证明投入合法资金来源,如薪水、工作、投资、买卖、销售、夫妻互给、赠与、遗产、借贷、***等。
投入资金至少美金50万元。
EB-5 申请优势
无年龄上限、免学历、免英语能力、免商业背景等。
申请时间较短,8 ~ 12个月可取得移民签证,入境后领取绿卡。
1人投资,全家移民!
持绿卡五年后可选择归化成为美国公民,拥有美国护照。
职业移民相关特殊名词解释
什么是Schedule A Designation?
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制定了一个职业的进程表,用来指导移民局批准劳工证的申请。表A的第一组,包括理疗师和护士;第二组包括在科学和艺术(除了表演艺术)方面有特殊技能的人士。 申请Schedule A designation,雇主在提交I-140申请的过程中必须还要提交一式两份的ETA-750表格。
什么是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Pilot Program?
1990年的移民法案要求劳工部制定一份劳工市场信息的试点计划,在计划中列出劳动力短缺的10项职业。那么当外籍申请人的职业在这些短缺职业之内时,申请人的劳工证申请就应该获得批准。
什么是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 它对各个不同优先类别的申请有什么影响?
当需要进行劳工证申请时,劳工证申请的提交日期为申请人的优先日期;当不需要申请劳工证时,I-140申请的提交日期为优先日期。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数量超过相应类别申请的可用签证名额数时,这一类别的申请人就必须按照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排队, 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进行审理,一直截止到这一类别的名额全部用完。在申请人的优先日期还没有到之前,申请人是不可能获得移民申请的批准的。 特别是在申请人数过多的类别,如EB-3, 申请人有时候需要等待非常长的一段时间。更多关于排期的最新消息,请点击移民签证排期。